被告人周某某、姚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一审判决后,姚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周某某、姚某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亦在法定幅度之内。但鉴于周、姚系未成年人(姚系在校学生),且均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所在的社区具有帮教条件,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院在做好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的工作基础上,建议二审法院对周、姚改判缓刑。
日前,市一中院采纳我院出庭意见,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周、姚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