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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信用卡诈骗抗诉案经支抗获改判

时间:2013年06月28日

      原审被告人李兴权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现金6000元,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法院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区院以一审判决并处罚金数额有误为由提出抗诉,我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判处法定刑幅度以下罚金确有错误,属量刑明显不当,遂决定支持抗诉,建议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日前,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兴权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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