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晓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宿舍室友iphone4s手机等物品,数额较大。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晓云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一审宣判后,刘晓云提出上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5条之规定,对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上诉人刘晓云系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较轻,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大部分被盗物均已被追回,且退赔了被害人5000元,在二审期间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建议二审法院可以对其不判处刑罚。
日前,市一中院依法采纳我院意见,改判上诉人刘晓云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