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经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4年。
被告人杨某在经营上海运筹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连际进出口有限公司水产品代理进口业务过程中,伙同多家铜川路水产行、中间商以及外商代理人等,违反关法规,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龙虾、象拔蚌等水产品,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100万余元。
本案系上海海关缉私局查获的水产品系列走私案之一,公诉人收案后仔细梳理证据、厘清犯罪事实、准确定性起诉,且根据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较好的认罪态度,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但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当庭翻供,故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依法撤销了起诉书所认定坦白情节,并建议法院根据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表现依法处罚。法院宣布判决时,被告人杨某悔恨不已,称是听从了律师所谓无罪的意见才当庭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