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以内幕交易罪对被告人杨治山向市一中院提起公诉。
2011年3至4月间,被告人杨治山作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漳泽电力)独立董事,在获悉漳泽电力即将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后,先抛售其妻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变现1600余万元,后于同年4月19日、28日为非法获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漳泽电力”股票268万余股,交易金额为1499万余元;后“漳泽电力”股票因重大事项于同年6月7日停牌,并于10月28日复牌,杨治山即于复牌当日将所有股票抛售。据此,被告人杨治山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系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发布后我院受理并起诉的首例内幕交易案。现公诉处已着手庭审准备,力争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