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经支抗获改判

时间:2012年09月12日

  

日前,我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贾某非法行医案经市一中院开庭审理,采纳我院出庭意见,予以改判。

区院指控被告人贾某在既无医师执业资格,又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本市松江区佘山镇的暂住处非法行医。2010114贾使用药品“清开灵”加入萄萄糖溶液,对因感冒发烧上门就诊的被害人褚某予以输液,致使褚某出现神志不清等过敏性不良反应,经送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中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褚某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贾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褚某死亡后果的唯一原因,故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贾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一审判决后,区院认为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贾某的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褚某药物过敏、循环系统衰竭,再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应当认定其非法行医行为与褚某死亡后果之间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贾某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市一中院完全采纳我院出庭意见,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以非法行医罪改判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淮海西路606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