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贾某非法行医案经市一中院开庭审理,采纳我院出庭意见,予以改判。
区院指控被告人贾某在既无医师执业资格,又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本市松江区佘山镇的暂住处非法行医。
我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贾某的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褚某药物过敏、循环系统衰竭,再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应当认定其非法行医行为与褚某死亡后果之间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贾某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市一中院完全采纳我院出庭意见,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以非法行医罪改判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