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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支抗一合同诈骗案获改判

时间:2012年09月12日

日前,我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钱某合同诈骗案经市一中院开庭审理,采纳我院出庭意见,予以改判。

区院指控被告人钱某于199910月至20002月间,代表其所在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与2家被害单位签订买卖合同,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向对方购买生铁或钢材。在收到被害单位供货后,立即以低价转卖给其他公司,所得钱款用于清偿沪宏公司其他债务,共骗取货物价值460余万元,尔后逃逸,直至2011年在外地被抓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数额巨大,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区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在代表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货物价值460余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应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且一审判决在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却未引用单位犯罪条款,建议二审法院一并纠正。

市一中院完全采纳我院出庭意见,改判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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