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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2年08月12日

  

日前,由我院提起公诉的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院王光贤副检察长、部分检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到庭旁听。市院将该庭作为优秀公诉人示范庭组织全市金融检察部门观摩庭审。因该案社会影响较大,众多媒体派员参加旁听。

    我院起诉书认定:李旭利利用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便利,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于200947日指令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帐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5226万余元;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172万余元。

    鉴于该案系新类型犯罪案件,我院指派办案骨干承办案件,公诉处负责人亦加强指导。庭审过程中,李旭利部分翻供,辩称没有“指使”李智君购入涉案股票,而是在李智君向其提议后授权李可以买入工行、建行股票二、三百万股;辩护人则以控方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旭利指使李智君购买股票为由,做无罪辩护。针对庭上的变化,出庭公诉人在讯问、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庭后评议过程中,听庭人员一致认为本案庭审较为成功,为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类犯罪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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