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提起公诉的由闵行区院立案侦查的上海申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白明贪污案,经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我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8月至2002年8月,被告人杨白明利用担任申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申茂公司改制过程中,将该公司所获得的动迁补偿款人民币140万元及10套房产(时值600万余元)予以隐匿;2004年至2009年,杨白明又伙同该公司其他股东,采用虚构承租人的方式,以成本价购买申茂公司受委托管理的15套公有住房(时值345万余元)后出售,所得款项被杨白明等人占有。被告人杨白明侵吞国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9万余元。
在庭审中,杨白明及其辩护人对公司改制时间节点的认定及公有住房单位使用权转个人产权的非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公诉人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一一予以了驳斥,所有公诉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