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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单位行贿案一审判决

时间:2012年04月24日

  

日前,我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王某单位行贿案,经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我院起诉书指控,王某在担任安徽阜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请托上药集团原总裁吴建文,在药品经销代理等业务中提供帮助,并先后5次给予吴建文贿赂共计人民币65万元。法院判决完全采纳起诉意见,认定王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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