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将被告人宁某、戴某(外籍)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一中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宁某、戴某以中林联合公司名义在湖北某市等地购买林地使用权后,于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通过上海某公司向社会公众承诺年均10%-13%的回报,销售上述林地使用权,非法吸收资金3340万余元。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宁某、戴某以某联合公司在外国借壳上市为名,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社会公众以高价将价值6797万余元的林地使用权折换为相关公司股权。此外,宁某、戴某还于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在上海等地向社会公众以虚构林地等方式骗得人民币5585万余元。
鉴于该案系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多达891人,社会影响较大,且案情复杂,案卷材料有273册,我院在依法抓紧审查案件的同时,积极做好检察环节各项维护稳定的工作。一是依法及时向全部被害人告知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二是高度重视众多被害人的来访接待工作,认真倾听被害人意见,耐心细致释法说理,有效安抚来访人员的情绪。三是加班加点地抓紧审查案件,核查涉案资金流向,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