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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洗钱案一审判决

时间:2011年09月29日

  

  日前,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洗钱案,经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判处罚金170万元。该案系我院办理的首例洗钱案件。

  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所控制的巨额资金系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仍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提现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3498万元并造成严重后果。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并自愿退赔,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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