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729路公交车抢劫案,经我院提起公诉,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杨某、赵某、李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有期徒刑15年、10年。
今年1月3日,被告人郑某、杨某、赵某、李某、李某某在运营中的729路公交车上实施盗窃,罪行败露后持刀刺戳被害人,致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且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被告人向宁灵明知上述被告人在公交车上扒窃,并实施了暴力行为,仍积极驾车接应,其行为也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多名被告人在公交车上持刀实施抢劫,造成他人重伤等严重后果,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到案后又不认罪悔罪,因此我院建议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从重处罚。法院经审理采纳我院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