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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新规定对一诈骗上诉案建议改判

时间:2011年09月06日

  

  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冒充上海海关工作人员,谎称可共同出资购买低价海关福利房,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以各种名义先后从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2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后,李某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我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李某假冒海关工作人员,虚构合资购买福利房,同时还编造各种名目以借为名,从被害人处共骗得人民币24万余元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与李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李某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今年4月8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从20万元以上调整为50万元以上,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本案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巨大”,遂向二审法院提出改判建议。日前,市一中院依法采纳我院意见,改判上诉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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