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磋商案
2019年7月19日,一场别开生面的磋商会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行。会上,上海首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磋商案顺利办结。
磋商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主持召开,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和两家水污染责任企业参加,就一起水污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展开诉前磋商,并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磋商会还邀请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松江区检察院、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一分院廉政监督员等参与监督。
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一分院廉政监督员及市院、松江区院、市环保部门、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监督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与两家涉案公司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两家涉案公司共同承担污染物处置费、鉴定费、应急费用、检测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对本次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后续处置及复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污染物对涉案河道的影响已经消除,市检察一分院决定该案诉前结案。
此次磋商会议的召开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是对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一次积极有益的探索,是《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也是我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要部署,具体实践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的具体案例。这一创新做法有以下三点意义:
第一,这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次尝试。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与赔偿义务人等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实现了成本效益最优化,也确保了赔偿协议的司法权威性、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这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一次创新。最高检明确提出“做好公益诉讼”的工作要求,也就是要在办案力度和效果上下功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接检察公益诉讼就是把污染治理的效果做在首位,丰富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拓展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第三,这是检察机关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一次实践。公益诉讼不是要在法庭上“争个赢输、分个高下”,而是要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公共管理和强化法律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